细思极恐银行内鬼竟然出卖客户财产信息
不少人都经历过在某一平台填写信息后,各种推销业务电话便接踵而至的烦恼。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渐发达,方便了我们工作和生活,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借机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银行职员许某就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出售客户财产信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9月3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公民信息案做出宣判。
2016年初至2017年8月,被告人许某在担任上海市某银行客户经理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搭识钱某某,以每条20至30元不等的价格向钱某某出售其从银行系统内部查询到的公民财产信息。经查证,许某出售的公民财产信息共计1700余条。
今年1月9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审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5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超超介绍说:“售卖行为导致公民个人信息不断扩散,只要出来卖给下一家那么你无法控制公民个人信息是不是到下一家就停止了,或者说下一家获取了公民信息是否是用于犯罪,如果是用于诈骗、敲诈勒索,绑架,那么可能后续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数额达到标准的10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被告人许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从重处罚。事发后,许某主动投案,且交代相关情节、退赃,有立功等表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作者:嘉融媒记者张怡,编辑: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