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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杨卫计委财〔2018〕7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参照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于620日前报区卫计委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32份)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卫生计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杨浦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杨浦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杨浦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属各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以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效益为目标,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自然属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单位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道路、围墙、水塔、车库、地下设施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电梯、通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是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包括服务器、台式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医疗器械、核磁共振、CT、化验检验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历史文物、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单位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变动,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登记与价值确认。一般情况下,取得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取得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计入在建工程,待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与成本计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第八条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已入账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了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

(三)固定资产部分毁损、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错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账面金额作相应调整;按规定需要报经区卫计委及区财政局批准的,应取得同意批复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区卫计委负责对所辖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区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区属卫生计生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辖各单位开展固定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核实和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负责所辖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所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推动所辖区域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辖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辖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辖区内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属各卫生计生单位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效益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安全使用;

(六)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卫计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七)其他相关工作。

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单独部门条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医疗卫生资产的配备情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及财力的可能,在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业务发展需要、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等情况,报区卫计委审核。区卫计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作为预算批复和实施采购的依据。核准后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请固定资产采购,应由资产申购部门填制设备申购单,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会签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属于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的事项,应通过三重一大议事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以下固定资产的采购申请经单位内部会签后,还需提交区卫计委审批,经区卫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的购置;

2、采购单价10000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购置;

3、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六条 调入、接受捐赠或者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或者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同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辖区内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区卫计委按限额批准调剂划转,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超出限额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采购流程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房屋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按照区卫计委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的配置,应当严格控制在单位机动车辆控购额度内,并取得区机管局审批单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 射线装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配置,须按规定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制度。对验收入库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卡片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已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对配备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所用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贵重、精密仪器和专用医疗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坏、损失处理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使账账、账卡、账物保持一致。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发现盘盈、亏损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各单位应于年底前将固定资产盘点报表报送区卫计委财务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经审计后,根据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划拨等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区卫计委审核。区卫计委应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房屋的出租出借,还应按照《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17]2)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签订出租合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三十三条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所报废资产原则上应当已达到报废(折旧)年限,确实无法继续使用且不具备修理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除应当严格按照《杨浦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杨财发[2018]69)规定程序办理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拟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移交至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应编制部门移交清单,并由移交人和交接人签字确认;

(二)属于三重一大审议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经过单位三重一大程序讨论通过,并明确处置内容、处置方式、处置金额及流向;

(三)拟申请处置的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和单价200万元以上(含)及批量20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应委托市财政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在申请处置时提交评估报告;

(四)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方可进行资产的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处置单位及接收单位经办人应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签收确认;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处置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单位,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实物处置;资产处置单位应当与资产回收单位签订协议,回收单位应承诺处置资产及其主要配件不流入二级市场,不将设备整机转让,并明确其法律责任。财务部门入账依据应包括处置批复、移交清单及协议;

(六)处置申请时间节点:各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本单位待处置固定资产,并根据清理情况,于每年4月、10月两次进行处置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经区卫计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卡片注销与账务核销;残值收入按变卖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差额确认,并按照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每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折旧数据,实时维护集中财务平台固定资产软件数据,维持固定资产软件的正常运行,确保固定资产软件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并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浪费、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条款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卫行[2006]28号文同时废止。

 

 

 ***1

**医院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参考模板)

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我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情况,现有一批固定资产已达到报废年限,无法继续使用且不具备修理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及构筑物**件,总价值**元;(属于房屋的,具体说明是哪栋建筑,建筑年限;需要进行改扩建、大修的,注明区发改委或区卫计委立项批文)

通用设备**件,总价值**元;(其中车辆*辆,使用年限*年,行驶里程*公里)

专用设备**件,总价值**元;

文物和陈列品**件,总价值**元;

图书、档案**件,总价值**元;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件,总价值**元。

以上资产,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残值**元。经我单位*月*日**会议审议,同意作报废处置,现提交区卫计委审批。

当否,请示。

 

                                              **医院

2018年*月*日

 

 

 

***2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

固定资产申购单

申请单位(盖章):

资产名称

 

预算编号

 

国别、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总金额(元)

 

经费来源

 

申购理由和用途:

 

 

 

 

 

 

 

申购部门:

预计效益

元/人次

人次/月

每年收入      元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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