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物价局杨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杨教〔2013〕85号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物价局 杨浦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区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80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6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报刊3个项目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适当调整校服费、餐费收费标准。
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共同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项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
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非政府购买学位的其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2、每学期开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在本区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事先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向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办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手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向区教育、物价部门办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手续。
3、备案完毕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将备案表张贴在教育收费公示牌上,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应将备案项目和标准列入招生简章。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收取代办服务性费用之前,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未经书面告知或学生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8、鉴于本次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和报刊3个服务项目在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使用教育收费票据,不得加收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也不承担退赔、理赔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物价、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杨浦区教育局、杨浦区物价局、杨浦区财政局《关于重申<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杨教【2011】10号)以及本区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物价局 杨浦区财政局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