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杨浦区乐学实验进修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杨教〔2010〕150号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同意上海杨浦区乐学实验进修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上海杨浦区乐学实验进修学校:
你校于2010年12月10日递交的关于上海杨浦区乐学实验进修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已收悉。
经查验学校的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清算报告和善后问题的处理等有关材料后,我局认为你们根据办学章程,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第四章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贵校的申请,自即日起终止办学,由我局收回上海杨浦区乐学实验进修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根据法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此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杨浦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办 机构 终止办学 批复
抄送:杨浦区民政局
杨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