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综合检查的通知
索取号:JA4300000-2021-100发布机构:区教育局标题: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综合检查的通知文号:静教成〔2021〕65号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成文日期:2021-11-01发布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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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4:02:19.0
2022-11-16 14:02:19.0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对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综合检查的通知
各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与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培〔2021〕1号)等相关要求,为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深化培训市场综合治理,静安区教育局决定对本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综合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在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其他类培训机构在12月15日前完成。
二、检查对象
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自学考试助学类培训的机构,以及由区教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和材料审查。
四、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与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培〔2021〕1号)要求,按照《现有营利性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办事指南》具体指标(已下发),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机构
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全面审核的具体指标,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重新申领注明具体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体检查指标见***1)
(三)自学考试助学类及教育业务主管类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对培训内容、培训场所安全、举办者资质、党组织建设情况、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情况、行政领导情况、教职工情况、信息公示、招生对象、培训合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综合检查。(具体检查指标见***2)
五、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开展综合检查工作。各教育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指标逐一准备材料配合检查。
六、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结果将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限期整改。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