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
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涉及较为普遍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借记卡纠纷两大类别,判决结果均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请。
人未离沪借记卡在韩国消费5.1万元
去年10月,一条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着实让夏先生吃了一惊。自己并没有买任何东西,却异地刷卡消费5.1万余元,奇怪的是,这张卡此时明明还在钱包里。拨打客服电话后,夏先生得知交易地点居然是韩国,他赶紧报警。
夏先生认为,银行应承担这次“伪卡盗刷”的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他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诉请对方赔偿5.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时,银行辩称,银联境外消费是凭密码和刷磁条,夏先生要对使用其密码消费的行为担责。同时,夏先生也无法证明报案时,卡片确实在身边。
法院认为,夏先生报警地点为上海市,而交易的发生地点在韩国。从交易发生至报警的短短一个小时内,夏先生是无法完成在韩国POS机消费后立即返回上海报案的,所以本案所涉交易属于案外人持伪卡盗刷的交易。盗刷发生,说明夏先生持有的***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伪卡内,还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因此,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没有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
当不法侵害发生后,夏先生已尽到了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而银行则违反了保障借记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而且,银行关于夏先生对使用其密码的交易负责,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夏先生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也应先行向储户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形成的储户资金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夏先生的诉请。
奔驰车追尾受损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
2016年10月,瞿师傅照常驾驶公司的奔驰车外出办事,不料在路上发生追尾,车辆受损严重。交警认定由瞿师傅负事故全责。但报案后,车辆的保险公司某商业保险公司却一直未予定损。
瞿师傅所在的公司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共产生维修费损失108825元、评估费2750元、交通费3000元,总计11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最终对簿公堂。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也不应超出三十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保险公司却未能举证证明。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定,是因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造成。法院对保险公司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准许。事故车辆按评估金额进行修复,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同时,评估费是为确定车辆损失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不在双方约定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交通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