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3年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森林禁火区
七星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禁火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火爆竹、孔明灯等;
(二)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禁止吸烟、野炊、烧烤取暖等;
(五)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