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教育收费开出新药方各学校应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桂林日报讯】(记者徐莹波 通讯员王卫国)7月13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教育收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社会知晓度,该委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契机,与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随着暑期来临,目前我市已进入一年一度的招生季。在过去,我市有关部门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少数学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针对这一情况,该委和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了上述《通知》。
《通知》规定,各学校要认真对照本校实际执收情况,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按规定格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公示内容之外无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优惠政策、收费文件依据、咨询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公示地点是各学校方便家长、学生阅读的醒目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面向社会开通网站(网页)的学校必须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收费政策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严格执行教育收费项目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落实到位。该委将与教育局、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按规定要求公示等行为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对拒不公示或者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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