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保护广济镇镇域饮用水源地环境,改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管辖区域内突发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各村(社区)、各办所、驻镇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员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层层抓落实,切实履职尽责。从组织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警惕,切实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工作,积极防范各类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广济镇饮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兴龙 镇党委书记
叶 强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林晓娟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王英垒 党委副书记
杨 欢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江 驰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李婧莎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汪 帅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镇长
曾 蕾 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桑嘉措副镇长
王 淼 副镇长
成 员:王天兰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
肖池双 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
叶 波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霍登华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明金 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唐世艳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王申华 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
朱元红 财政工作办公室主任
刘 洋 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林 阳 广济派出所所长
吴 琪 广济医院院长
赵忠银 三江村支部书记
肖永琼 玄郎村支部书记
董 敏 凤凰村支部书记
谢泽勇 吉祥村支部书记
吕 剑 云盖村支部书记
吴国富 卧云村支部书记
王明刚 石河村支部书记
张生容 中新村支部书记
李刚明 祈祥村支部书记
赵顶兵 天平村支部书记
尹统富 金花集镇社区支部书记
叶跃洪 火烧埝社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罗桑嘉措任办公室主任,综合执法办负责日常工作。肖池双、王强、林忠全同志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问题。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强化应急队伍,防治次生灾害发生
(一)应急抢险组
组 长:王英垒、罗桑嘉措
成 员:肖池双、王强、唐兴龙、林忠全、王洪军、淦显菊、王明金、伍会元、张世兵、王建斌、杨荣柳、李伟民、何文建、水厂工作人员、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副书记
工作职责:负责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听从镇领导小组调派,确保镇抢险救援应急队伍具有强大的战斗力;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及时转移至安全区域;负责事故发生后的饮用水源调度,水厂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周围区域控制,防止水源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二)后勤保障组
组 长:林晓娟、李婧莎
成 员:贺克军、王健、朱元红、王敏、王昌林、杜承志、霍登华、唐世艳、梅静、李伟民、李红、仲友其、各村(社区)文书、妇女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负责准备应急抢险的必要物资;负责妥善安置临时撤离的群众;负责做好生活必备用品及物资发放工作;负责做好群众思想、情绪的安抚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杨 欢、曾 蕾
副组 长:吴 琪
成 员:王天兰、卿洁、金纹茜、张晓庆,广济卫生院医护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救援伤员,开展科学避险、自救、医疗卫生常识宣传,负责做好卫生防疫以及受灾群众的治疗工作。
(四)安全保卫组
组 长:江 驰、王 淼
副组 长:林 阳
成 员:派出所全体干警、各村(社区)治保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受灾区域及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水源污染事故现场警戒;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持,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物资运输通畅;负责控制相关肇事人员等强制措施的实施;负责严厉打击抢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各村(社区)、各水厂、各单位、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镇饮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广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镇政府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应急处置
镇饮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通知相关水厂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备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较大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乡村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3、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子补偿。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应急结束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镇领导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五、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本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