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公告
因采矿权出让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城厢镇果仁村马罗屯、坡荷乡坡荷村弄香屯集体土地作为那坡县坡荷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将(预)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那坡县坡荷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用地。
二、(预)征收土地位置:
城厢镇果仁村马罗屯、坡荷乡坡荷村弄香屯。
三、项目用地涉及村(组)、单位及面积(详见征地现场面积确认表)
项目名称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亩) |
那坡县坡荷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用地 | 城厢镇果仁村马罗屯、坡荷乡坡荷村弄香屯 | 约100亩 |
注:实施征地补偿时,被征地村组、单位名称和面积以实地调查和丈量的《征收土地面积现场确认表》为准。
四、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那坡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那政发〔2020〕9号)及《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那坡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那政发〔2020〕8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村民委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城厢镇镇人民政府、坡荷乡人民政府或那坡县自然资源局。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林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七、从县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给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