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27日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贺办发〔2014〕24号)、《中共昭平县委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昭办发〔2014〕28号)精神,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业务接受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四)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职责。
(五)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职责。
(六)取消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职责,改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职责。
(七)取消已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八)新增承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宽进严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十)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昭平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流通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发生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5.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
6.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7.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辖区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合同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本行政辖区相关广告登记,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商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11.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分析、公开及管理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14.根据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机构编制、基本建设、经费、资产、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15.承办昭平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和13个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加挂信访室和督导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会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和受理信访等工作;承担本级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股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负责本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3.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直销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案件查处工作。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
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活动;承担广告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审批有关广告经营事项;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广告行业发展。
4.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维权工作。
5.市场规范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协调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具有特色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6.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加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
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本级企业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注册、提供企业年度报告及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7.人事股
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及考核;指导基层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8.财务股
管理本系统经费、基本建设、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负责组织部门经费预算、决算编审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
9.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接待服务和系统内国有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监察室。协助本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监督检查党纪、政纪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负责检查和处理全县工商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派出机构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保留1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城厢工商所、县城中心市场工商所、文竹工商所、走马工商所、黄姚工商所、樟木林工商所、富罗工商所、北陀工商所、马江工商所、木格工商所、古袍工商所、五将工商所、富裕工商所,为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2号),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直属机构(使用工商所行政编制)
(一)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检查大队,为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专业办案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2号),主要负责人配备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设立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本局12315网络申诉平台、电话申诉平台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
五、人员编制
(一)人员编制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90名。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68名(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60名,经济检查大队行政编制5名,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行政编制3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局后勤服务事业编制7名。
(二)领导职数配备
1.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职数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
2.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使用工商所行政编制)。
3.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使用工商所行政编制)。
4.工商行政管理所领导职数配备28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厢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城中心市场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竹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走马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姚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樟木林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罗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北陀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马江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木格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古袍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将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富裕工商所:配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昭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昭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