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大政通〔20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位置
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贡川乡贡川村新街一队、贡川乡清坡村外昆村民小组,六也乡豆也村古考、下街、雅楼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四至界线详见大化瑶族自治县2017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经勘测定界,征收大化瑶族自治县贡川乡贡川村新街一队、贡川乡清坡村外昆村民小组,六也乡豆也村古考、下街、雅楼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1530公顷(合17.295亩),其中:农用地1.1530公顷(旱地0.7901公顷、沟渠0.0098公顷、田坎0.0354公顷),建设用地0.3177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 《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
单位 征地
地类 征地面积(亩) 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备注
大化县贡川乡贡川村新街一队及清坡村外昆村民小组 农用地
旱地 3.915 40560
田坎 0.531
大化县六也乡豆也村古考、下街、雅楼村民小组 农用地 旱地 7.9365
34100
沟渠 0.147
建设用地 宗教用地 4.419 17050
空闲地 0.3465
合计 17.295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8号)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大化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所(地址:大化县文昌东路41号国土资源局院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联系电话:0778—5826329、5812279)。
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