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选择自主创业,我市也涌现出一大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是帮助退役军人们在创业道路上平稳前行的重要手段。《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对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的进一步规范化,是我市深入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实际举措。
二、制定该《办法》的文件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2018年7月27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2018年11月25日出台的《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苏退役军人发﹝2018﹞1号);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2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动高水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业〔2022〕11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1号)。
三、《办法》明确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4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绩效奖励的申报条件
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为:
1.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场地产权清晰,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具备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
2.具有一定创业孵化功能,承诺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费用减免、创业指导、技术支持、资金帮扶等各项服务保障。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园区、实体机构,均可自主申报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绩效奖励申报条件为:
1.被认定为“南京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园区运行情况正常,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等不良行为;
2.服务政策中有专门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优惠措施;
3.设有专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场地(专区),配置创业导师和服务人员;
4.入驻退役军人创办企业达5家以上;
5.上一年度组织2场以上退役军人创业帮扶活动;
6.服务运营能力强,政策宣传及时到位,孵化效果显著,带动就业突出,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具备示范性、导向性和代表性。
(二)明确了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绩效奖励的申报评定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区级初审、市级审核、认定奖励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三)明确了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绩效奖励措施
经评审,符合申报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单位,由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授予“南京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标牌;达到绩效奖励申报各项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