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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24日发表  

               

                               

               

                               

               

1.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置涉旅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应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涉旅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金秀旅游形象,促进我县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旅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分类

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涉旅突发事件可分为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如雨雪、暴风、冰冻、雷电等),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落石等),水文灾害(如山洪等),地震灾害,海洋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如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交通事故等),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火灾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食品卫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劫、谋杀等),群体性事件等。

1.3.2 分级

根据涉旅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涉旅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 级)四级。

1.3.2.1 特别重大(I 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 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2)旅游者 500 人以上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2 重大 (Ⅱ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旅游者 2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3 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旅游者 50 人以上、20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3.2.4 一般(IV 级)涉旅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 级)涉旅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

(2)旅游者 50 人以下滞留超过 24 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境内旅游者和由金秀旅行社组团赴市、区、国(境)外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和重特大游客伤亡事件,以及其它需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处置的涉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基本原则

( 1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涉旅突发事件处置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旅突发事件对旅游者的损害,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 2 )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当地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配合所在地党委、政府处置涉旅突发事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协调全县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涉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3 )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信息,与县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共享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 性质

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置重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

2.1.2 成立

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根据处置重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成立。

2.1.3组成及成员分工

2.1.3.1 组成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新闻宣传、资源开发、

市场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监督执法、机关后勤的局领导。

成 员:局办公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及相关股室负责人。

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执法大队专职副队长兼任,其他相关业务股股长任副主任。

2.1.3.2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调度相关股室参与处置工作。负责涉旅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传递和报送,是所有涉旅突发事件信息的入口和出口;负责与县委综合信息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市文化和旅游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联络,负责相关涉旅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做好旅行社和有关涉旅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旅游信息核实和排查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涉旅突发事件处置法律指导和支持。指导和督促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星级旅游民宿等旅游企业涉旅突发事件善后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对涉旅突发事件中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局办公室负责事件处置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局官网和新媒体、各合作媒体对涉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做好交通、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

局机关其他业务股室,按照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派,完成相关工作。

2.1.4 职责和任务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涉旅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应急机制。

(3)确定指派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及分工。负责指导涉及全县性、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涉旅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县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涉旅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

(4)分析研究涉旅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作出相应决策,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按规定时间2小时内上报县党委、政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决定重大涉旅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新闻报道、媒体采访等相关事宜。

(6)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应急功能小组

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涉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以及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视情况设立应急功能小组,主要包括现场工作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政策法规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功能小组成员由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2 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负责与县有关部门的联络。

(3)完成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2.2.2 应急功能小组组成及职责

(1)现场工作组:根据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前往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地,配合涉外突发事件处理;配合县委统战部参与港澳台地区涉旅突发事件处理。

(2)善后处置组:指导、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工作,对涉事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完善相关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

(3)新闻宣传组:负责拟写事件口径、媒体联络、发布信息、舆情监测等工作。

(4)政策法规组: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指导,为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5)后勤保障组: 主要负责局内各项工作的物资、通讯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6)专家咨询组:参与拟定、修订涉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对涉旅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准备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等。

3.应急报告

3.1 报告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1)旅行社负责人和随团导游、领队;

(2)监管范围内的 A 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旅游民宿等旅游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3)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2 报告程序

(1)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逐级向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接到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局领导报告。同时,汇总信息向县政府值班室、县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将信息分送各相关业务股室。

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伤亡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的趋势,事故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勘误和补充,事件处理最新情况和计划。

(3)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故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3.4 报告时限

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向县文化和旅游局领导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县政府值班室、县委信息综合值班室、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接到报告后10分钟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电话报告、20 分钟形成书面报告。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直接与事故现场人员、相关旅游企业、联系核实情况。

3.5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遇到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同时在报告中注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

(2)在初次报告之后应当及时核实、更正补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分级响应

(1)(I级响应)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发生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时,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启动相应涉旅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予以响应(应对程序、处置措施和响应终止参见 4.2、4.3、4.4),并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派员参加县委、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工作,配合做好应急响应。 

(2)(II级响应)重大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采取 II 级应急响应机制。

(3)(III级响应)较大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涉旅突发事件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IV级响应)一般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涉旅突发事件时,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2 应对程序

4.2.1 启动预案

4.2.1.1 预案启动条件

(1)据收集到的信息符合重大级以上涉旅突发事件标准的。

(2)县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的。

4.2.1.2 启动预案的程序

(1)经局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召集相关股室召开会议,由会议决定启动应急机制,进入本预案响应,成立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小组。

(2)由局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消息。

4.2.2 处置过程

(1)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参与应急,确定主要负责人和专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功能小组依照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处置过程中,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例会,分析研判应急工作情况,部署落实***、***、自治区、市有关指示和下一阶段主要任务。局涉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执行到位。

(3)局办公室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负责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各成员单位之间保持联络畅通。

4.3 处置措施

(1)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2)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对旅游者的紧急救助工作。

(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旅行社和旅游者信息核实上报工作。

(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伤亡旅游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5)如为涉外、港澳台旅游突发事件,分别配合涉外部门、县委统战部开展对旅游者救助、善后处置工作。

(6)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信息,加强舆情引导。

4.4 应急响应终止标准

4.4.1 满足以下条例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结束;

(3)造成旅游者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

(4)旅游者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4.4.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涉旅事件处置完毕,县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终止相应响应。

(2)重大涉旅事件处置完毕,召开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继续***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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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08:19: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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