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发202010号关于做好江州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州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治区卫计委和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1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2019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江州区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及换发工作
辖区内委托崇左市妇幼保健院、崇左市人民医院、驮卢中心卫生院三家接产机构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工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崇左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机构、崇左市中医壮医医院、江州区辖区内(除驮卢中心卫生院外)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住院分娩及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的首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换发工作;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拟落户江州区者,《出生医学证明》申办材料由江州区卫生健康局按相关文件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崇左市妇幼保健院办理。
崇左市人民医院:负责本机构住院分娩及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首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换发工作。
驮卢中心卫生院:负责本机构住院分娩及在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均送到该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首次《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工作;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补发工作
崇左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江州区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及空白证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江州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报送、监督、质控、建立工作制度等管理工作。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受委托机构按要求做好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年度)”等数据的分析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数据的质量控制;
(二) 各受委托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 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法定主管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四)各接产机构要认真查验审核产妇及新生儿信息,特别是家中或途中分娩24小时内母婴送至接产机构住院处置的新生儿需由产科认真核验产妇及新生儿情况,并出具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记录、产妇分娩记录、病案首页等书面材料,且由本机构行政部审核通过,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崇左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除崇左市人民医院、驮卢中心卫生院外),避免由单人全程操作完成;
(五)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倒卖、转让、出售《出生医学证明》。
四、请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转告相关负责人,落实通知要求,如未尽事宜或有疑问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马芳娟(市妇幼) 电话:0771-7960122
黄海娉(江州区妇幼) 电话:0771-7969861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