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年)】第5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1]125号文批准的《关于杏花岭区二〇二〇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征收中涧河乡丈子头村集体土地2.7984公顷(41.98亩),其中旱地0.0657公顷,其他农用地2.43公顷,未利用地0.3027公顷;土地补偿费统一按照337.26万元/公顷的征地费用标准补偿(包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计943.7884万元;青苗补偿费0.791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测算核定为1868.6123万元;以上项目征地总费用为2813.1921万元。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4月3日前以社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韩葳 联系电话:358329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盖章)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