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交办第17批环境信访投诉问题2417号办理情况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交办第17批
环境信访投诉问题2417号办理情况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
2017年5月12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交办给我县第17批第2417号环境信访投诉件:来信:2006年冬,江苏商人杜某在建平县国土局、青峰山镇山嘴(咀)村村委会的帮助下,占用山嘴(咀)村村民耕地上百亩挖采矿石;该企业虽于2007年被取缔,但仍堆放有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废毛料堆,并留有周长1000余米的深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危及村民出行安全。举报人称矿主杜某在离开该村时将复耕费交给村委会,但村委会迟迟不予复耕。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采矿区位于建平新财矿业有限公司四矿420号矿区采矿证内,2006年10月8日杜军与建平新财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采矿合同》,2006年12月22日杜军作为辽宁省新财矿业有限公司四矿420号矿区的法定承包人,与青峰山镇山咀村田杖子村民组长杨武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杜军对矿区内土地进行租赁,租赁期限为开采矿区结束为止;杜军支付土地租赁费每年每亩1000元,一年一付;杜军支付土地租赁范围内的现居住户补偿费每人每年1000元,一年一付;矿区资源开采结束后,杜军负责组织开采地段的复耕。2007年4月起杜军开始采矿,占用了青峰山乡山咀村田杖子组集体耕地68.02亩用于采矿和堆放废毛料,2007年底停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情况:
举报人反映2006年冬,江苏商人杜某在建平县国土局、青峰山镇山嘴(咀)村村委会的帮助下,占用山嘴(咀)村村民耕地上百亩挖采矿石问题。
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张文彬、张玉宝,青峰山镇人民政府薛亚芳、赵光然、于永利5月13日调查核实:2006年10月8日,杜军与建平新财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内部采矿合同》。2007年4月起开始占地采矿,2007年底因矿业整顿停采至今,采矿期间占用了青峰山乡山咀村田杖子组集体耕地68.02亩。
2007年9月13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杜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字[2007]117号),处罚面积2.09亩(此卷辽宁省公安厅11.13专案组未退回)。2008年6月24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杜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决字[2008]68号),处罚面积65.93亩,责令杜军缴纳罚款121.***万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将堆放的固体废弃物清理干净,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因杜军未履行处罚决定要求内容,建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27日将此案件移交建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以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将杜军非法占地案移交建平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平县公安局2017年5月15日提供的材料说明:2009年2月期间,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曾向建平县公安局移送过杜军非法占地案卷,由于时值辽宁省11.13专案组进驻建平县开展打黑及涉国土资源类案件专项行动期间,建平县公安局认为杜军非法占地案应在专案侦办范围之列,建议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将此类案卷移交省11.13专案组。
建平县人民法院5月16日提供的材料说明: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司法建议书《(2016)辽1322行再00003号》、行政裁定书《(2016)辽1322行再00003号》裁定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09)建行执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杜军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国土资源局将杜军占地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建平县国土局5月17日提供的材料说明:杜军自2007年4月起,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在青峰山乡山咀村田杖子组占用集体土地44107.5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3587.17平方米,旱地10365平方米,滩涂155.33平方米)用于开采铁矿石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我局于2008年6月24日,对其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国土资罚决定[2008]68号)。并于2009年3月23日,将该案件移送建平县公安局,当时公安局提出移交案卷需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几个部门沟通等原因未接收此案件。2016年我局按建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06)辽1322行再00003号建议,于2016年5月23日再次向建平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时,公安局提出杜军违法占地案件重新出具第二次土地调查宗地图(该案件发生在2007年,我局出具的是第一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公安部门要求2010年1月1日后移送案件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做出土地破坏程度鉴定、重新出具非法占地地类认定书、重新出具现在时间的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该案件所占旱地2449.39平方米,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普通耕地10亩以上)。
举报人反映该企业虽于2007年被取缔,但仍堆放有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废毛料堆,并留有周长1000余米的深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危及村民出行安全问题。青峰山镇人民政府薛亚芳、赵光然、于永利安监局林海军、李文龙5月13日调查核实:现场有3个毛堆1个矿坑,矿坑周长为691米。早在举报人反映之前,2016年青峰山镇政府就已经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矿坑周围用铁丝进行了网护,设立了安全警示标识。
举报人反映矿主杜某在离开该村时将复耕费交给村委会,但村委会迟迟不予复耕问题。青峰山镇人民政府薛亚芳、赵光然、于永利于5月13日调查核实:2006年12月23日,杜军向山咀村交纳植被恢复费8万元;按照协议书约定,矿区资源开采结束后,杜军负责组织开采地段的复耕;除此之外,杜军未向村委会交纳任何资金。
处理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建平县县委、县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责成建平县纪检委调查核实建平县国土局、青峰山镇山咀村村委会是否帮助杜军在山咀村开采矿石,调查核实青峰山镇山咀村委会收取的8万元植被恢复费的合法性;
二是责成青峰山镇党委、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杜军占用土地的恢复治理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主要做法
自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朝阳市工作协调组交办给我县第17批第2417号环境信访投诉件后,建平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委副书记郭喜春同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邰晓明同志、县委常委张爱军同志共同负责案件调查结果审核,县委常委张爱军同志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副县长金合文同志包案,责成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建平县安监局、建平县青峰山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5月13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建平县安监局、建平县青峰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建平县工作协调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