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从7月起,我市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6号)。通知指出,此次提标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由541元提高到594元,平均提高9.8%。其中,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560元提高到594元,提高6.1%;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94元,提高12.1%。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由4350元提高到4838元,平均提高11.2%。其中,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450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7.5%;清河区、调兵山市年保障标准由438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10.5%;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4260元提高到4838元,提高13.6%。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其中,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9.9%。银州区、清河区和铁岭经济开发区月保障标准由 728元提高到 773元,提高 6.2%;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调兵山市月保障标准由 689元提高到773元,提高12.2%。全市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11.2%。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年保障标准由5850元提高到6290元,提高7.5%;调兵山市、清河区年保障标准由5694元提高到 6290元,提高10.5%;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年保障标准由5538元提高到 6290元,提高 13.6%。
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已及时筹措所需资金,预计7月中下旬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