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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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30日发表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承办机构 | 检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备注 | |
抽查事项 | 抽查类别 | |||||
1 | 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科技教育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科技教育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2005年3月10日公布)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 | 肥料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种植业管理科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村改革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7 | 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8 | 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 |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畜牧产业发展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渔政执法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畜牧产业发展科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颁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兽药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第60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4 | 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5 |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科技教育科 | 【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6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种植业管理科 |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7 | 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种植业管理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公民、法人 | |
18 | 渔港监督执法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畜牧产业发展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1989年5月5日***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709号令于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5日颁布)第四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机关,其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和港务管理。 | 公民、法人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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