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规定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条 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营业。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企业,其住所可以作为多家小微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 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市场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或者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