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职业病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史是包括从开始脱离学校学习(或者进入工作状态的最初阶段)到目前全部工作经历。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主要包括工种、起止日期、操作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以及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伤害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建立放射性工作劳动者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5)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①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③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④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