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级审批事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菏政字〔2020〕33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2号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菏政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现就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跨县区项目和辐射类项目环评以外的其他由市级负责的环评项目)
(二)排污许可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五)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备案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二、审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接收。由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审批局”)负责接收辖区内市级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XX业务传递单》(见***)。
2.材料审查。县区审批局依据市审批局统一制定的业务手册,重点审查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材料补正。经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现场无法补正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完整,或经现场补正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县区审批局受理专用章)。
(二)审理
受理后,县区审批局业务审理人员应按照市审批局统一制定的业务手册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需要现场踏勘的,根据踏勘标准,安排工作人员实施现场踏勘,出具《XX现场踏勘评审报告》。业务审理人员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作出拟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
重大事项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法制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较大事项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一般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简易事项由审批人员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所有不予许可决定需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法制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审批
县区审批局完成实质性审核,出具拟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在业务传递单上加盖县区审批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和市局“2号公章”后,在行政审批决定书、意见、批复等许可证件上加盖市局“2号公章”。加盖市局“2号公章”原则上应经县区审批局局长签批。
(四)审批证件送达
各县区审批局统一出件窗口可通知申请人领取,也可邮寄送达。
(五)全程网办事项
需要网办事项(含专网),由市审批局业务科室联合技术保障机构根据县区审批局申请办理联网工作,协调办理账号,并做好网络使用方面的技术指导问题。市审批局业务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各县区审批局做好业务操作。
三、档案要求
各县区审批局依据《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案卷档案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抓好事项承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区审批局要依法承办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配足配强工作力量,配齐配全技术设备,确保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保障事项承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审批局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主动靠上指导,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咨询等方式抓好业务培训,同时转交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安装审批信息系统,授予系统登录权限,确保县区能够顺利承接并实施。
(三)强化稽核督查。县区审批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责任,及时推送和接收审批监管信息,按要求定期将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办理及“2号公章”使用情况报市审批局业务稽核科备案审查。市审批局业务稽核科要适时牵头展开业务稽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县区审批局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业务抽查复核和监管工作,及时提供档案材料。
(四)严格责任追究。县区审批局和市审批局各相关科室要强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市县同权”改革,充分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理的需求。凡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导致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抹黑形象等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责、从严处理。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审批业务传递单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25日
★菏行审发〔2021〕3号关于做好市级审批事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