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号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感谢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优化网签备案系统,实现网上签约备案
2018年,我局对原有的菏泽市数字房产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优化升级,由原来网签合同人工盖章备案转变为电子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人的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后,可以网上签约并自动添加电子备案章,实现网签即备案,让企业“零跑腿”,有效缩短了办理该项业务所需时间。
二、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潜力,提振市场信心
(一)调整优化公积金政策。一是2022年3月31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菏住金〔2020〕25号文件中公积金贷款额计算方法的通知》,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5+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n+当前公积金缴存月数×2000”,将系数n定为8。计算方法的调整,提高了缴纳时间较短的职工可以贷款的额度,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提振。二是2022年4月1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提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的通知》,提高了租赁住房提取的公积金限额。三是2022年4月25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支持经营困难服务业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针对困难服务企业降低了缴存比例,或采取缓缴措施,有利于困难服务企业的经营。
(二)多次调整优化金融信贷政策。一是2022年4月18日,菏泽市商业银行自主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5年期以上首套房加权平均利率为5.4%,二套房为5.7%,5年期以内首套房为5.2%,二套房5.5%。二是2022年5月1日后,商业银行又将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为5.1%;二套房按揭贷款利率5.4%。三是2022年5月23日,商业银行又将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4.45%,二套房贷款利率5.05%。降低贷款利率,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三)落实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策。2022年以来,市区内继续落实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策,如牡丹区在中铭学府项目采购285套、在荣华府项目采购219套。下一步,牡丹区将在绿地花都项目采购115套,在正东凯旋城项目采购260套,既加快了回迁进度,又可以减少商品房库存量。
(四)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我市对于人才购房,发放补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即享有3万至5五万的购房补贴,目前,全市已累计为976人发放购房补贴2311.35万元,其中:市区已为627位研究生发放购房补贴1905万元。下一步,我局已建议放宽人才标准的尺度。针对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制度,我市大部分单位引进的人才本科生较多,出于吸引人才考虑,建议将“985、211、双一流”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五)对恶意降价采取限制性措施。为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快速回笼资金,恶性降价竞争,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时,提交房屋价格备案表,做到一房一价。在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三个月内不得涨价,降价幅度要在15%的合理范围内,并在房地产系统上进行设定,低于备案价15%的,不能签订网签合同,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
三、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精准监管
我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一些资金周转压力大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督导项目所在县区对每个问题项目成立工作专班,每个专班明确一名县处级领导负责。密切关注企业资金和经营情况变化,对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支取资金等全方位加强监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对存在延期交房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督导调度约谈力度,督促企业倒排工期,加派人手,加快项目建设。对于因环保、疫情等因素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延期的情况,我局已向省级层面提出建议,明确此类情况的责任划分,纾困企业困境。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我市各县及市城区根据住建部、住建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对监管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监管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时,对材料严格把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用于工程建设,拨付至对方帐户,不得支取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账户,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减少房地产项目烂尾风险。同时,我局多次召开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座谈会,要求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项目发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时等全部进入资金监管账户;在司法部门对监管帐户实施冻结、划转资金等处置时,及时通知监管部门,有效确保了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五、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疫情期间,我局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推动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原因,不能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照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近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底39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市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正常运转。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期待您对我们工作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