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软监督也有硬约束——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解读
编者按: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党委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相比,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重在推进工作,而不在权力制约,是一种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民主监督作为政协履职“短板”,急需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在实践中加强探索。今天,本报专门刊文,就市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8月8日,市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机制保障等,着力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如何保障的问题,使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能有据、有序、有效地开展起来。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总体概括为“9个内容、10种形式、4项机制、3大保障”。
9个方面内容
进一步细化监督议题
9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国家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政协建议案、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及以其他形式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党委、政府交办的民主监督事项和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10种主要形式
创新丰富民主监督方式方法
《实施意见》确定了民主监督的10种主要形式:会议协商监督、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监督、选派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监督员监督、政情咨询问政监督、提案监督、视察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联动联合监督、网络议政等其他形式的监督。
4项工作机制
规范民主监督运行流程
《实施意见》明确民主监督的4项工作机制。
——建立监督议题提出机制。明确党委办公室协调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起草,并以党委文件印发。
——规范知情沟通机制。明确党政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加政协的民主监督活动,邀请政协领导和委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重大事项调研、联合执法等活动,要吸纳政协委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要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法院、检察院要聘请政协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形成民主监督的合力。
——完善督办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于政协及委员的监督意见,要定期反馈处置办理情况。
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确保民主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在“督办反馈机制”中,提出“对政协民主监督提出重要监督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当阅批;被监督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和办理,在3个月内向政协作出书面反馈,并由主要负责人向主席会议专题汇报办理情况。”
3大支持保障
优化民主监督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民主监督有3大支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为政协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政协及政协委员要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水平。
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才能做到敢监督不缺位、善监督不任性、真监督不应付,提出“要把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党委、政府大督查范畴,统一安排部署,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把能否重视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政协建议案、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和以其他形式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列入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内容,列入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王焦成 王志强 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