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①《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资料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权籍调查资料;
6、完税凭证。
二、办理流程
1、不动产咨询服务
申请人准备好的相关资料交咨询(导询)台预审,资料合格后,到办理登记业务窗口申请。
2、受理
根据咨询(导询)台工作人员的引导在不动产首次、转移、变更、纳税窗口受理业务,受理完成后,领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3、内部审批
4、领证
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在8号窗口领证。
三、办理时间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 公 地 址:京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服务咨询电话:0724-6507503
注:委托代理的,单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或现场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