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民政局关于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的通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
青山区民政局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编号 | 执法领域 |
1 | 肖继伟 | 170****0003 | 民政 |
2 | 周 帆 | 170****0004 | 民政 |
3 | 郭汉桥 | 170****0005 | 民政 |
4 | 杨从容 | 170****0006 | 民政 |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青山区民政局作为青山区政府主管民政的重要职能部门,拟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道路命名、更名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街道(管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其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监督殡葬单位执行殡葬法规政策。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制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五、程序
1.现场检查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必要时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青山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