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报送年报公示市场主体。2016年12月31日前,在团风辖区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时间。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途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index.jspx),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报送年度报告,也可到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报告。
四、新增年报的事项。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将增加5项社保事项和4项统计事
项,请市场主体按规定正确填报。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市场主体应对报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工商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未参加2013-2015年报的,先进行补报,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
市场主体在公示信息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工商所咨询,年报咨询电话:县直信用监管分局:6159315;团风城关工商所:189****9315;开发区工商所:189****9299;淋山河工商所:139****1466;回龙山工商所:186****3177;上巴河工商所:138****1619;总路咀工商所:139****2315;但店工商所:138****1315。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