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金政办发〔2005〕87号 2005年12月9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常态管理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农业局、贸易粮食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委、公安、卫生、交通、林业、工商、监察、贸易粮食、外经贸、检验检疫、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科技、司法、行政执法、宣传、民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武警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或宣布应急结束;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意见。
2、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市农业局负责人担任,市农业局、林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测疫情,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发布疫情信息;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情况。
3、技术专家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动物防疫、卫生、林业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对疑难疫情的会诊;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为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参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修订。
4、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农业局、供销社、动物防疫监督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局、卫生局、科技局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参加。主要职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宣传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科普知识,动员群防群治。
6、督查组:由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7、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担任队长,市农业、公安、工商、贸易粮食、卫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人员和武警市支队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对被扑杀禽、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禽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消毒;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疫情调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上报疫情;根据疫情,提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制定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治计划;负责对辖区内高致病禽流感疫情进行普查,掌握疫情动态;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疫点(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2、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诊断,疫情的收集、分析、报告以及监测、预报等工作;负责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预防物资;负责组织禽只免疫、禽类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3、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禽的疫情检测,及时通报候鸟迁徙规律及可疑疫情。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防控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6、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的秩序维护。
7、市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8、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关闭疫区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马路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马路市场及流动摊贩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10、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动物防疫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1、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12、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供应工作。
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4、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禽类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禽类加工产品的行为。
15、市交通局和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对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16、金华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17、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从事禽类进出口企业的监管。
18、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19、武警部队:必要时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20、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21、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法律服务工作。
22、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各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报告与确认
(一)疫情报告
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动物防疫监督局,同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通报市卫生局。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
1、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邀请省畜牧兽医局派出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提请省畜牧兽医局将病料送***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农业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人禽流感病例诊断,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4级:
1、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3、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生丢失。
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Ⅲ级疫情时,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以上疫情时,按省政府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二)Ⅲ级疫情响应处置程序
1、疫情调查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农业局,调查内容包括: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禽种、数量以及受威胁禽及禽类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禽类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请示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市农业局的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市卫生局应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必须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8、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 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解除封锁,并宣布应急结束。
9、处理记录
市农业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10、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因扑杀发病禽类、同群禽类造成损失的饲养场(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二)社会救助
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应积极组织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由专门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的应急物资,包括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适当储备疫苗和诊断试剂等。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禽只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三)应急人员防护
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服、防护鞋、防护帽及防护眼镜等保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八、奖惩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防治疫情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与表彰。对疫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