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4337c7f4e2c04248b8ffc4aac888b87c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高温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对象主要为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以及大量使用实习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以上这些行业中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内容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情况;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实习生(暑期工)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内部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开展情况以及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两个阶段展开。其中7月8日至7月14日为自查阶段,用人单位应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查找夏季高温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休息休假。7月15日至8月27日为执法检查阶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组成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检查。凡是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休息休假规定以及未按规定落实夏季高温保护措施等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及安全生产隐患、职业病危害和建筑业企业违反高温期间建筑作业规定的将依法通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建设部门。
***:高温劳动保护须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高温劳动保护须知
一、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七、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
八、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文件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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