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第一批)项目的批复》(阜民族发〔2018〕12号)要求,我县经过反复论证、评估、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等阶段,确定从市民委批复项目库中落实第一批32个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要认真做好论证和评估工作,每个项目实施前必须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经县民族事务局研究对比,最终确定委托辽宁华隆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招标和采购主体。
二、项目批复后必须于当年10月末前实施完成,并以乡镇为单位申请验收。同时,认真撰写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工程规模、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概算等内容。
三、各乡镇要做到资金安排到位、监管到位、核算到位并实行报账制管理。坚决杜绝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现象的发生。
***:2018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批复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