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民法典小知识11
侵犯隐私有哪些情形?
女1:我听说我们单位那个小李,最近一直在相亲,而且一次都没成功,要不我们发个小视频,肯定很多人点赞,也帮他征征婚。
男:这背着他发出去,他会不会不高兴啊?
女2:何止不高兴,这可是侵犯隐私!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释法说理】
随着当下社会发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频发,严重困扰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民法典》以专章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凸显了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
过去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只在条文中以“隐私权”三个字一笔带过,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
如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在法律上给隐私权一个明确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6类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法律首次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让人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隐私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民法典避免过于原则宽泛的规定,将隐私权具象化,有利于隐私权的保护和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