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2017〕190 号),对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我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佛山市累计缴纳1 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 年3 月25 日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另外,根据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精神,我区土地在公开出让挂牌条件明确有配建限定销售对象的人才住房,可面向与我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企业及公共研发平台等战略合作机构的人才,以及我区人才政策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销售,不受本通知第三点条件限制。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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