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顺)财采决〔2021〕6号
一、项目编号:440606-2021-10385
二、项目名称:顺德陈村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大坪街22号315房
被投诉人1: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中区1座17层
被投诉人2: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5号区政府办公大楼西侧行政执法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顺德陈村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606-2021-1038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标准普遍存在“优、良、中、差、合理、较合理、详细、较详细、强、一般、优秀、较差”等不量化的评审标准,并且评审标准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评分标准不量化,容易扩大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不利于专家评分,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并且更正后的内容存在横向对比,违背综合评分法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开标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擅自提高应标门槛,增设投标人义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车辆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为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提供中标便利的嫌疑,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顺)财采决〔202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