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一、批准机关: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陈村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59号)
三、批准用途:公路用地。
四、批准时间:2020年1月19日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范围内(见附图)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上述4.3283公顷土地中:
(一)4.2909公顷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大都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外给大都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发展用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陈村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0.0374公顷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0.0374公顷属陈村镇人民政府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再安排留用地。
八、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0年 11月30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陈村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5日,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自然资函〔2020〕59号征地批复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1. 自然资源部关于佛(山)江(门)高速公路和顺至陈村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59号)
2.被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