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谭伟恒谭洁文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谭伟恒,身份证号码:440****9750910****,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健力街健力五巷***号***、谭洁文,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28****:
因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上述地址的房屋均无人应答,无法联系到你们本人,未能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通过挂号信邮寄催告书,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逾期未领;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管(直)罚〔2015〕字第10号](正文附后),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执法一大队(联系电话:0757-88988252)领取前述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明管(直)罚〔2015〕字第10号
谭伟恒、谭洁文:
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了明管(直)罚〔2015〕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履行义务。
请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自行拆除位于尚城名筑16座首层001号、002号、003号车库和17座首层001号、002号、003号车库存在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三日内,前来本局直属执法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