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0149号原告吴祖叶诉被告吴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耀成: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0149号原告吴祖叶诉被告吴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0149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所拖欠的借款210000元及利息290000元(利息从2015年11月开始至2019年5月按月息3%计算,请求利息支付至被告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