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425号原告黄国翔与被告佛山市皓邦纸塑有限公司罗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皓邦纸塑有限公司、罗启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翔与被告佛山市皓邦纸塑有限公司、罗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5425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罗启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700元予黄国翔;二、驳回黄国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罗启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0元,减半收取计158.75元(黄国翔已预交),由罗启良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黄国翔,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