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605民初3262号原告佛山市鼎易南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鑫:
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262号原告佛山市鼎易南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326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52965.50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黎玉婵、胡耀民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