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468号原告陈永井诉被告王锦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锦添: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井诉被告王锦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46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8863.13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