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571号案原告罗泳诉被告欧镇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欧镇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571号案原告罗泳诉被告欧镇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57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原告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9日,利息为126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