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263号原告何德强诉被告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敏: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263号原告何德强诉被告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26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6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3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7月4日为21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妙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