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用人单位为统一整体,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在户籍所在区参加一档。
根据76号文,用人单位、职工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即2017自然年度(即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51元。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 缴费基数 | 缴费费率 | 每月缴费 金额 | 合计每月 总金额 | |
一档 | 5151元 | 用人单位 | 4% | 206.04 | 231.80 |
个人 | 0.5% | 25.76 | |||
二档 | 5151元 | 用人单位 | 4% | 206.04 | 283.31 |
个人 | 1.5% | 77.27 |
如2017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发生调整,以最新标准为准。特此通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