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9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华剑铝制品厂顾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华剑铝制品厂、顾杰英: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399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华剑铝制品厂、顾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399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3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1380.8元及利息305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以251380.8元为本金,自
(2018)粤0605民初23994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华剑铝制品厂、顾杰英的银行存款357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的汽车。案件申请费2306.4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