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289号案原告劳艳珊诉被告李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凯彦: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289号案原告劳艳珊诉被告李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77412.07元予原告劳艳珊;二、被告李凯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77412.0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劳艳珊;三、驳回原告劳艳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凯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凯彦负担。被告李凯彦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原告劳艳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