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梁有粤佛南交违通201801354号)
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
梁有: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粤佛南交违通[2018]0135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YPR608小型轿车于2018年09月07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佛山市南海区佛山西站东停车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第47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2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梁有,粤佛南交违通[2018]01354号).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