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5572号案原告乔国顺诉被告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志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5572号案原告乔国顺诉被告谭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557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谭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分别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3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5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5日起、以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1日起均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予乔国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2345.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