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七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
(二)审批条件:
1、人员条件(必须持证书正本):
(1)企业管理负责人: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持证上岗,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是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持证上岗,不少于1人;
(3)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持证上岗;
(4)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持证上岗,不少于1人;
(5)价格核算人员: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少于1人;
(6)维修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配备1人,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持证上岗。
2、 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应具有与汽车维修的有关法规等文件资料、规范的业务流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实行计算机管理,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2)质量管理: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并确保完整有效和及时更新,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其中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
3、 安全生产条件:
(1)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条件。
4、 环境保护条件:
(1)具有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照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油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 设施条件:
(1)厂区总面积不少于1040平方,其中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停车场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生产厂房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
(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设施;
(3)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4)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生产厂房应平整坚实。
6、设备条件:
(1)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以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查;
(2)配备表1~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应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的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上述第3点的要求。
(三)所需材料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
3、 经营场地、停车场地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4、 厂区平面布置图、四置图;
5、 企业员工名单;
6、 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和资格证;
7、 企业技术负责人员资格证;
8、 总检员证和质检员证;
9、 业务人员资格证;
10、 价格核算人员资格证;
11、 维修人员等级证书;
12、 维修人员上岗证;
13、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14、 外协设备合同;
15、 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16、 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17、 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已有营业执照的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9、基本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维修质量承诺、进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环境保护、配件管理等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工种、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申报时上述证件与复印件同附,核对后原件退回;上述材料份数为一式二份)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3)交通窗口受理后送区交通局交管总站对申请材料实行实质审查→(4)区交通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到申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批复→(5)依审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并由交通窗口送达
(五)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免费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钻床 |
2 |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
3 | 气焊设备 |
4 | 压力机 |
5 | 空气压缩机 |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大中型客车 | 大型货车 | 小型车 | 其他要求 |
1 | 换油设备 | √ |
| ||
2 |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 ||
3 |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 | — |
|
4 | 车轮动平衡机 | √ |
| ||
5 | 四轮定位仪 | — | — | √ |
|
6 | 转向轮定位仪 | √ | — | — |
|
7 |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 | — |
|
8 |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 | √ |
|
9 | 总成吊装设备 | √ |
| ||
10 | 汽车举升机 | — | — | √ | 不少于5台 |
11 | 地沟设施 | √ | √ | — | 不少于2个 |
12 |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 √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 ||
13 | 数字式万用电表 | √ |
| ||
14 | 故障诊断设备 | — | — | √ |
|
15 | 气缸压力表 | √ |
| ||
16 |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 | √ |
|
17 | 正时仪 | √ |
| ||
18 | 燃油压力表 | — | — | √ |
|
19 | 液压油压力表 | √ |
| ||
20 | 连杆校正器 | √ | 允许外协 | ||
21 | 无损探伤设备 | √ |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 ||
22 | 车身清洗设备 | — | — | √ |
|
23 | 打磨抛光设备 | √ | — | √ |
|
24 | 除尘除垢设备 | √ | — | √ |
|
25 | 型材切割机 | √ |
| ||
26 | 车身整形设备 | √ |
| ||
27 | 车身校正设备 | — | — | √ |
|
28 | 车架校正设备 | √ | √ | — |
|
29 | 悬架试验台 | — | — | √ |
|
30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 | √ |
|
31 | 喷油泵试验设备 | √ | 允许外协 | ||
32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
33 | 调漆设备 | √ | — | √ | |
34 |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 — | — | √ | |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 |||||
变扭器维修设备 | |||||
变扭器切割设备 | |||||
变扭器焊接设备 | |||||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 |||||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 |||||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 |||||
油路总成测试机 | |||||
液压油压力表 | |||||
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 |||||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 |||||
35 | 立式精镗床 | √ | |||
36 | 立式珩磨机 | √ | |||
37 | 曲轴磨床 | √ | |||
38 | 曲轴校正设备 | √ | |||
39 | 凸轮轴磨床 | √ | |||
40 | 激光淬火设备 | √ | |||
41 |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 | |||
注:√----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其它要求 |
1 | 声级计 |
|
2 |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
|
3 |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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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侧滑试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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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动检验台 | 修理大型货车允许外协 |
6 | 车速表检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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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底盘测功机 | 允许外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