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宣传提纲
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服务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宣传提纲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防震减灾领域中各项工作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依法治省、健全和完善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适应我省地震形势,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订《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防震减灾领域的法制建设,使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防震减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使政府与社会各界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工作和活动时,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效率,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实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一)制定《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利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增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多项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前列,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现代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财富也迅速增加。目前,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沿海地区)的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稠密、对外交往频繁,交通、能源、市政等重要工程不断增加,社会对交通、能源、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强。而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可以看到,我省沿海地区的揭阳、汕尾、深圳、广州、中山、珠海、阳江、茂名、湛江等市都处于地震烈度Ⅶ度的高值区,潮州、汕头两市及珠江口的担杆半岛地震烈度更达到Ⅷ度。1996年,国家在综合考虑震情、震害预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把闽粤赣交界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桂琼交界地区作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据资料显示,这三个重点监视防御区国土面积约占全省的36%,人口占全省53%,GDP占全省83%;珠江三角洲地区又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点地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这些地区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日益显示其迫切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经济越是发展,社会财富积累越多,就越要注重防灾减灾工作。否则,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甚至是强有感地震都会给这些地区带来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本世纪初是我省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前不久结束的省委九届四次会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就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减灾因素。防震减灾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件造福子孙的大事,要实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依靠科技的进步,更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
(二)制订《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对适应我省地震形势、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从全国范围看,我省不属多震省份。但就华南地区而言,我省又属地震较多的省份。自1067年以来,我省共发生4.7级以上地震58次,其中5级以上地震36次,6级以上地震16次,7级以上地震2次。其中1918年汕头南澳7.3级地震、1962年新丰江水库6.1级地震、1969年阳江6.4级地震,以及1994年9月16日台湾海峡7.3级地震,1994年12月30日、1995年1月10日北部湾6.1、6.2级地震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从1994年9月至2003年12月,我省陆地及近海共发生3.0级以上地震345次,4.0级以上地震23次,5.0级以上地震4次。尽管到目前为止,我省的地震活动不算突出,但决不可由此掉以轻心。《条例》根据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和震情的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方针,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适应我省地震形势必做的各项工作措施。如加强地震监测工作、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强化震灾预防工作、注重抗震设防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地震应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三)制订《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进程。自1992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二十多个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依法管理我省的防震减灾活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作进展仍未尽人意,防震减灾的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市及市以下地震工作部门的权力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加以规范和重点加强;四是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被干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震监测预报的正常进行;五是不少地方和部门未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进行工程建设时抗震设防措施不力,有的根本不予理会。城乡居民自建住房的抗震设防问题不少,也极需加以指导和规范。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市场管理也需进一步理顺。以上这些问题都必须靠制定地方法规来加以解决,以使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真正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主要内容
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宏伟目标服务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制定《条例》、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颁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对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所涉及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调整我省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共有33条,对我省的防震减灾管理、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防震减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贯彻落实“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要求,保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发展《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有利于防震减灾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使防震减灾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第三条将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主管计划的部门以及建设、规划、民政、公安等政府工作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化。
(二)明确了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的制度。防震减灾宣传是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工作,达到最低限度地减轻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利用每年六月省科技进步活动月,结合工作的实际,开展为期一周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既扩大了科技进步活动月的活动内容,又宣传了防震减灾知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为使此项活动制度化、经常化,《条例》第五条规定“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这个规定有利于社会公众自觉、平静地接受防震减灾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有利于社会公众树立忧患意识,克服盲目恐震心理。
(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应设置强地震动观测系统。《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特大桥梁、大型水库、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核电站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反应观测系统。其目的是为地震应急和工程结构抗震设计、抗震性能鉴定提供依据。从长远来看,这对于加强我省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提升震害防御能力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制定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基础和条件,《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条例》第十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方面的责任,以及出现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情况如何处置。《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此条规定是为了确保地震台站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能有效地开展。
(五)进一步规范地震预报工作。地震预报是当今世界上的科学难题,同时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与社会安定的十分严肃的大事,依据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地震预测意见或者发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像,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信息,应当以***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第十条)
(六)对地震灾害预防的工程性防御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震情、灾情的实际,《条例》明确了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同时对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无数的事实证明,工程性防御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措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就地震灾害预防的工程性防御措施作了六个方面的个具体规定:
(1)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应当考虑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探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建设规划提供依据。”(《条例》第十四条)
(2)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了界定。(《条例》第十五、十六条)
(3)明确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4)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省地震工作部门出具的审定意见书。主管计划的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审定意见书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和必备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省地震工作部门出具审定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计划的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监理范围。”(《条例》第二十条)
(5)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核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核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6)对已经建成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督促业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条例》第二十一条)
(七)建立了地震紧急救援工作的相关制度。地震灾害具有突发性和破坏力大的特点,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求,规定:“重要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为应付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城市居民应急避震和紧急疏散的需要,《条例》还规定“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城市生活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发生地震时用于居民避难的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明显标志。”(《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
三、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全面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针对目前防震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这标志着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化管理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度大地推进我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开展。
立法是前提,贯彻实施是关键,贯彻实施《条例》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入宣传《条例》。努力增强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条例》是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既遵从了《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又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对防震减灾各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推进我省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地震工作部门,都应当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履行《条例》中所赋予的职责。
防震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是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动员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基础,应当将《条例》的宣传工作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把近期的集中宣传与长期的深入宣传结合起来,把向社会公众的宣传与有关重点对象结合起来,把普法宣传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结合起来,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要按照“依法治省”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重点抓好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十项民心工程”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内容,以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为重点,加快灾害预警机制、应急指挥救援机制和城乡应急储备机制建设,促进防震减灾工作与我省现代化建设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执法,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自觉履行职责。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一是抓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强化地震预报发布制度。二是各级地震、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力度,采取措施严格把关,确保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措施落到实处,对不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力度做好城乡居民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以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三是抓好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的检查,确保应急救援各项制度的落实。四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把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和宏伟目标,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地震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