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司法局关于保留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佛司〔2011〕15号),上述文件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 5佛山市司法局关于保留《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告.doc
***: 5佛山市司法局关于保留《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