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澳县司法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解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澳县司法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解规定》的通知
南司[2020]13号
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南澳县司法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分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澳县司法局
2020年5月27日
南澳县司法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分解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县安委办《转发汕头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内部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南安委办[2016]8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合我局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及时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6.落实全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二)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局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2.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组织并参加全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4.督促检查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5.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6.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三)局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2.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3.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协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局机关各股室,各基层司法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县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4.组织和领导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5.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
(二)各基层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及本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4.督促本部门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5.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全局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市、县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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